卡丝慈善基金会获得201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抵扣的资格及相关说明

创建时间:2019-04-28 00:00


原文链接:广西社会组织网 (gxzf.gov.c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税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广西税务局联合审定,自2017年起,卡丝慈善基金会已正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开具的捐赠票据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抵扣资格,且全国范围通用。

基金会每年 6 月之前会获取相关部门下发公文,我基金会也定期在官网上进行公布,该公文可作企业、个人捐赠税前抵扣资格的证明材料,供捐赠人使用。


1. 企业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操作细则 :签订《捐赠协议》——索取捐赠发票——待下年 4-6 月汇算清缴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提交——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


2. 个人捐赠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进行抗震救灾和公益捐赠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的 30% 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操作细则 :捐赠——索取捐赠发票——将捐赠发票交于企业相关负责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宜。


以下为卡丝慈善基金会获得201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抵扣的资格及相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