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卡丝爱心扶助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广西卡丝爱心扶助慈善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卡丝爱心扶助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努力降低管理成本,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三条 本基金会财务人员必须熟知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制度的规定,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切实加强本基金会资金运作各个环节的管理,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据,登记现金账务,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四条 财会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办事,坚决抵制违反法规政策、弄虚作假及损害本基金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本基金会财会制度和与本基金会宗旨不符的开支,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六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接收国家审计部门、独立会计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重大项目的专项审计。基金会理事会换届、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章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七条 现金的收支管理
(一) 允许使用现金的情况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9、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二) 现金的收入和支出,必须由出纳员负责。
(三) 业务活动中发生的一切现金收入,必须交由财务入账,不得自行保管和挪用,更不得私设“小金库”.出纳员对收入的现金必须于当日存入银行,不得坐支。
(四) 向银行送存现金时必须注明款项来源,到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在支票上注明款项的用途。
(五) 取送大额款项时,必须安排专车,派人护送。
(六) 出纳员收、付现金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认真审核是否合法,各项手续签章是否齐全。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收、付业务应拒绝办理;对内容不全,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的凭证,应予返回,补办手续。如遇伪造或涂改,虚报、冒领等不法行为,应及时报告基金会秘书长处理。
(七) 现金报账时,经手人必须列明支出明细,填写“支出凭证”,签字并经部门领导核批,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并提请理事长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八) 因公出差借支差旅费时,必须填写“借款单”,经部门领导核批及财务人员核准后,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并提请理事长签字。大额借款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人员准备现金。出差人员返回单位后五日内必须及时办理报账手续。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账时,要向基金会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情况送财务人员备案。
(九) 出纳员必须模范遵守结算纪律,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现金,不准单位之间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
(十) 在核算工作过程中发现长款或短款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报秘书长,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章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八条 出纳员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财务制度和结算制度的要求,做好银行存款的核算、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 使用范围和方法。
(一) 基金会除按规定留存的现金定额以备日常开支外,其余货币资金必须全部存入银行结算户内。
(二) 基金会发生的各项结算款项,除允许使用现金结算方式以外,其余事项必须通过银行进行划拨转账。
(三) 基金会与银行之间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填制和取得各种银行凭证、付款通知单等书面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据以编制会计凭证作为核算依据。
(四) 严格禁止以各种原因出租、出借、转让本基金会银行存款账户。
第十条 银行存款的登记与清理。
(一) 根据记账凭证,逐笔顺序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结出余额并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日记账月末余额要与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二) 出纳员要认真执行国家资金管理办法和结算制度,做好银行存款的核算工作,及时登账、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随时督促催办未达款项,掌握银行存款的动态和余额。
(三) 每月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应与“银行存款对账单”逐笔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核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清原因,并报请秘书长批准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证本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完整,建立和完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固定资产的管理采取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财务部归总登记,各部门具体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二)管理范围
单价在2000元以上,预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属于固定资产范畴。
(三)管理程序
1.固定资产的购置
因工作需要购置固定资产,原则上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审核后统一购置。如有特殊要求需购置专业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各部门须在购置申请中注明。购置资产总价不超过2000元报秘书长审批,超过2000元(含)须由秘书长提请理事会决议。
固定资产购置后,由经办人负责签收签字入库。财务部应对固定资产名称、价值、数量、保管人做项目登记。同时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与财务部的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每年至少核对一次。
2.固定资产领用及保管
领用固定资产有使用部门填写领用单,报财务部及秘书长审批。各部门要设专人保管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要熟悉了解固定资产的使用性能和保管方法,认真操作。
3.固定资产调拨
各部门需要调拨固定资产,需填写调拨申请,经秘书长同意后,由秘书处统一调拨。未按规定办理导致固定资产损失的,有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4.固定资产维修
因长期使用,需要维修的固定资产,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秘书处负责联系维修。维修价格过高或无维修价值的固定资产按报废处理。
5.固定资产报废
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有各部门提出申请,秘书处统一办理,并将签字确认的清单及相关批件交财务部,以核销固定资产账目。
6.固定资产的清查
每年至少两次财务部要核对固定资产账实,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秘书处对账实进行监督,确保本基金会财产安全。
第五章 票据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接受捐赠或者接受服务时,开具、收取的收款凭证。票据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财政部规定。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负责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票据购领证,在领取税务登记证、票据购领证后,向财政部主管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申请领购票据。
第十三条 开具发票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 接收的各类用于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收款方:广西卡丝爱心扶助慈善基金会。
(二) 广西卡丝爱心扶助慈善基金会可以使用的发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三) 发票的使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1. 以下情况使用由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2.对个人索取票据的,应注明捐款人姓名和身份证件种类、号码。
第十四条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一)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基金会财务专用章。
(二) 开具的发票应与付款单位和个人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三) 财务部负责办理发票及发票购领证的领购、年检等工作。
(四) 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财政部查验后销毁。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是会计核算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作为历史记录保存起来的会计核算材料,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的规范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齐全完整和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按年度分类设立档案,并设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地把会计档案管好。
第十五条 会计档案内容。
会计档案包括票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核算专业资料等。
第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立卷和归档。
会计资料档案要有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要定期收集、审查核对、分别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一) 会计凭证:月度结账后按月分别整理装订成册,并注明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和编号,并加盖装订人的印章。
(二) 会计账簿:按年度立卷,立卷时要按账簿的种类、薄厚程度合订为一卷或分订为数卷。账簿应保持原来面目,活页账簿要撤出空白页,编写页号,装订成册,登记保管年限、项目、记账人姓名。每年的账簿要加帖封面,并登记清册。
(三) 会计报表等资料:按年度立卷,立卷时要区分不同的保管期限、种类装订成卷,编有页号,加装封面,并登记清册,每年终了后 30日内存入到档案室。
(四) 对其他会计资料,如银行对账单,备查账簿,辅助账簿,有查阅价值的文件,财务报告及批示等,是分别装订成册,登记清册后一并归档。
(五)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使档案条理化,应编制必要的档案目录或卡片,每年终了后30日内及时填好档案清册目录。
(六)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
(一) 会计档案的存放,按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资料的形状分别放入档案柜,注明年度。
(二) 会计档案管理。
1. 放置档案消防器材。
2. 室内要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3. 要配有通风照明设备。
4. 档案柜内要放置防潮剂、樟脑精等。
5. 室内地面要放置灭鼠药、定期喷洒杀虫剂等。
(三) 对会计档案应本着查找方便的原则进行编号。
第十八条 会计档案的调阅。
(一) 会计档案必须建立查阅调阅清册,要严格办理调阅手续,并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方可办理。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未经批准不得复制。需要查账时,应由档案保管员查找,并登记时间,查阅人员姓名事由。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带出档案资料时,须出具借条,并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不得拆册,并要求限期归还。
(二) 会计档案是重要资料,借阅者必须爱护使用,不得涂改损失、丢失、转借、更不准带回家或公共场所。
第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
(一)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需销毁时,由保管员登记造册,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销毁,并注明要销毁清册的时间、经手人和批准人,档案销毁时应有财务人员监销。
(二) 各种凭证、账簿、报表等保管年限规定。
1. 年度会计报表(决算)永久保存;
2. 各种会计凭证保存十五年,其中重要文件契约要长期保存;
3. 月度、季度会计报表保存五年;
4. 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二十五年,其他账簿保存十五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存三年;
5.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保存二十五年,移交清册保存十五年;
6. 对保管五年以上的档案,财务应办理移交档案管理手续,建立清册。移交时要一式两份,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并有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三方签字,移、接双方各保留一份,档案材料由档案管理员保存。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任何时候都要确保档案机密,保护档案的完整安全,非经法定手续和秘书长批准不得擅自转移、分散和销毁档案。
第六章 会计内部牵制及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财务部门必须至少设置会计和出纳员两人。会计负责登记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出纳员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及现金、支票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货币资金和现金的收付,结算及其登记的任何一项业务,必须由两人分工掌管负责。负责收付现金、支票及其他货币资金的出纳员不能管理和登记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负责记账的会计不得做现金、支票等收付的业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出纳员“三不”原则。
(一) 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稽核工作。
(二) 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三) 出纳员不得登记本单位的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簿的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出纳员和会计的具体分工与职责。
(一) 出纳员负责现金、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结算财务专用章的保管,负责现金、支票收付的业务工作,负责与银行间的结算及票据传递,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并报告秘书长。
(二) 会计负责法人代表人名章、会计档案的保管,负责记帐凭证、会计报表的编制,负责月末帐务的结转,负责固定资产
的登记,负责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与查询,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并报告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内部会计人员工作之间必须互相核对、互相牵制、互相监督,防止差错、防止失误、防止发生贪污、盗窃和舞弊行为的发生。
第七章 费用报销
第二十六条 日常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电话费、交通费、办公费、低值易耗品及备品备件、业务招待费、培训费、资料费等。在一个预算期间内,各项费用的累计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预算。如有超支的情况,报销人应当说明超出的原因。
(一)费用报销的一般规定
1.报销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法票据,尽量到有开具正规发票能力的商家消费,且发票背面有经办人签名。
2.报销人应当按时按笔记录消费情况。
3.填写报销单应注意:根据费用性质填写对应单据;严格按单据要求项目认真写,注明附件张数;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简述费用内容或事由。
4.费用报销的一般流程:报销人整理报销单据并填写对应费用报销单→ 部门主管签字→财务部门复核→秘书长审批并提请理事长签字→到出纳处报销。
(二)借支差旅费的一般规定
1.差人员首先制定出差预算表,详细注明出差地点、目的、行程安排、交通工具及预计差旅费用项目等,预算表由主管签字。
2.借支差旅费:出差人员将审批过的《出差预算表》交财务部,按借款管理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出纳按规定支付所借款项。
3.在出差回公司五日内,出差人员应整理好相关票据交给财务部门留存。如有超支的情况,报销人应当说明超出的原因,并填写费用报销单经领导签字、财务审核后方可到出纳处报销。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广西卡丝爱心扶助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西卡丝爱心扶助慈善基金会
2017年8月22日